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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征发[1999]27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城电厂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09-29 晋国税征发[1999]27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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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城电厂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9]27号

失效

1999年5月17日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交能[1996]500号文件精神,山西阳城电厂地处山西省晋城市,厂址位于阳城县北留镇境内,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和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山西阳城电厂应在所在地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三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国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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