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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征发[1999]14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09-29 晋地税征发[1999]14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9]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两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1、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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