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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农发[2002]9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批复

09-29 晋地税农发[2002]9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2]9号

全文有效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园等单位占用国有耕地和林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请示》(并地税农发[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太原市森林公园和太原市果树场确定的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对占用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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