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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款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税收征管基础管理严肃税收工作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57号
已被修订
2002年3月1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国税征管基础工作不断加强,有力地促进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近年来的执法检查情况表明,税收征管基础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制约了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必须引起全体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稳定和完善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针对近期我省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以及我省现行的各项规定、制度的要求,结合全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研究下发《关于严格税收征管基础管理严肃税收工作纪律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把认识统一到全省税收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结合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用改革的精神努力从机制上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人真贯彻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发扬"四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落实。加强税收征管基础管理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任务,各地要将其列为2002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近期要着重对各项征管基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于2002年7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基层征管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本通知和有关制度执行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严格税收征管基础管理严肃税收工作纪律的意见
税收征管基础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点。规范税收征管基础管理是"稳定和完善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关键。足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前提,对推进征管改革、实现依法治税至关重要。为了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和遏止税务人员失职、渎职以及利用职务参与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务干部队伍的执法环境,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现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具体工作要求,现就严格征管基础管理、严肃税收工作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税务登记管理
1.严格开业税务登记管理。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一要对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与有关部门联系核实;二要审核《税务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真实;三要实地核查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四要将"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与其本人核实确认。审核后管理人员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写明审核、核查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税务登记。未经审核和实地核查,一律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对税务登记表和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必须加盖发证税务机关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2.严格变更税务登记管理。对纳税人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的,凡涉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必须及时收缴纳税人未用完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3.严格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经稽查部门实地稽查。结清税款;必须及时收缴纳税人结存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和其他有关证簿,对防伪税控企业必须收缴其"两蕾".
4.严格停(歇)业、复业税务登记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出停歇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批准停(歇)业前,必须结算清缴税款、及时收缴纳税人未用完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和其他有关证簿。对停(歇)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停业的,视为正常纳税人管理,按照原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饥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5.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认定其为非正常户,转稽查环节实地稽查、强制履行纳税义务。
对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停(歇)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的,一律按《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1]72号)第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于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1.严格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时,税务管理部门必须对其有关证件、资料及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将实地调查报告等与税务登记资料进行核验,着重对其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验无误后,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发现税务登记环节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的,不得办理认定手续。
2.严格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管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满一年,且累计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稽查部门对其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发票使用等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稽查,重点检查临时认定期间进项、销项的真实性,写出内容翔实的报告和结论性意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满一年,累计销售额未达到 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管理,对其资格、经营、核算、发票使用等各方面进行审验,凡年审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擅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对于唆使他人违反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1.严格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批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时,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地市税务机关审批。地市级税务机关对具备条件的,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正式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未经批准的,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出售防伪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发行"两卡".
2.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环节住为纳税人发行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时,必须查验有关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准确,核验无误后,按照审批内容为企业发行"两卡",对发行工作要逐笔登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分户登记簿》。
3.严格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对企业报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按时予以认证,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属于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加盖"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丢失被盗"戮记。所有认证戮记要确定专人保管、编号使用。
4.严格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要确定专人管理,配备保险柜存放"两卡",确保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两卡"的安全。对应上缴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要及时、如数上缴。
5.严格防伪税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在日常管理中,用于防伪税控各系统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密码要定期更换,不得缺省、混用,操作人员变动必须及时修改密码,并注意保密,不得向非操作人员泄露,不得擅自进入、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并进行操作和改写数据。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
对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泄露密码、擅自允许他人或盗用他人密码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进行操作、更改软件设置、改写数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位不得雇佣临时人员。凡雇佣临时人员管理发票造成管理混乱、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限额等?严格根据核定的内容供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供票。纳税人确需调整种类或限量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
3.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专岗、专人管理,密码不得缺省、混用,并要定期更换。对纳税人发售发票以前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持资料和手续,对资料和手续不全的,严格禁止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发票发售情况要逐笔作详细记录。
4.严格发票缴销和使用期限管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普通发票实行两个月缴销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须将上次领购的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逐项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发票发售岗位在发售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逐份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右上方空白处加盖"限于×年×月×日之前填开有效"戮记(印章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自行刻制)。坚决杜绝纳税人超期限使用发票。
5.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验旧工作,征收单位领用代开发票由票证管理部门负责验旧工作。发票验旧,一要审核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有无缺号、缺联现象;二要审核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三要检验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四要根据验旧情况登记《发票领购簿》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其中"填开发票"栏可汇总填写)。验旧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处罚;视情节轻重停供发票;对涉嫌利用发票违法犯罪的,移交稽查局查处。征收单位领用发票,除按前述一、二、四项要求进行验旧外,还要重点核查其所附完税凭证是否与代开发票的应征税款一致,如发现有延压税款或只开票未收税的现象,应在《查验发燥使用情况明细账》中予以注明,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6.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管理。代管监开,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填开申请,查看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以及与填开业务有关的进项凭证、购销合同、付款手续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填开。对代管监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必须派专人对货物、资金的流向核查一次,确保所发生业务、销售额的真实性。
7.严格发票代开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征收率开具、征收税款,严禁随意代开、少征或不征税款。
对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1]72号)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或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对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少征税款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第七条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对于唆使他人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对参与涉税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内外勾结,共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五、严格征后审核
1.严格进行征后审核、分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必须进行征后审核,并建立审核记录。征后审核,一要严格审核进项抵扣凭证。审核是否存在多张连号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主要采用承兑汇票和大额现金方式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与货物流向是否符合逻辑;购销货物与运输发票及相关费用是否匹配。二要严格审核销售收入。审核销售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关系是否明显不符合逻辑;是否超范围经营。三要审核分析企业税负,重点审核商贸企业税负是否明显偏低。四要审核是否超限量超限额领购使用发票。对审核发现有疑问的转纳税评估部门到企业对收付款以及货物进销存等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发函协查;确认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涉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或重大偷税嫌疑的,须在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2.对采用现金付款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凡现金付款在1000元以上的,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销货方开具的加盖现金收讫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据,经税务征收管理部门协查或派人实地检查,证实其业务及付款真实后,才能准予抵扣税款。
3.凡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先认证后抵扣的原则,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按照《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对不严格进行征后审核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和省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最追究。列参与涉税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严格征管档案管理
1.基层征管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档案室,确定专人对征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须设专柜上锁保存。
2.征收、管理和稽查岗位必须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按期对有关报表、文书、账册、案卷等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至征管档案管理人员。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时,必须详细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清册"(自制),并履行交接手续。
3.征管档案管理人员应督促各部门按时移交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资料是否完整,按规定对移交的征管档案进行分类归集、造册登记以及汇总装订等。
4.调阅征管档案。必须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履行审批程序。
严禁不按规定时间归集、随意存放、随意调阅征管档案。对征管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的,必须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有职务的免职,没有职务的降级使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档案要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各地应该积极探索和试行电子档案管理。关于电子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省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本意见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