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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地税发[2009]78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上级机关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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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上级机关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并地税发[2009]7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属省局审批权限的,严格按照文件(晋地税发[2009]55号)的要求执行。

  二、非省局审批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其主管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各分局负责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各单位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上年度的财产损失审批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具体内容见附表)。2008年度的财产损失审批情况于2009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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