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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全文有效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并国税流字[1995]第36号请示悉。关于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消费者用旧黄金饰品到金店直接换取新黄金饰品已构成了"以旧换新"的行为。但鉴于黄金饰品是一种具有保值保质作用的特殊货物,应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经研究,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可按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但金店的加工、修理业务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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