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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所发[1999]137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晋国税所发[1999]137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37号

全文有效

1999.10.28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9号《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内资商业银行以县支行或相当于县支行的储蓄机构(包括营业部、办事处)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在给储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上应列清以下项目:

1、帐号 2、本金 3、利率 4、天数(或月、年) 5、应付利息 6、免税利息或不征税利息 7、计税利息 8、税率 9、代扣税款 10、税后利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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