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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税二发[2000]14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 本篇法规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1年9月1日发布;2011年9月1日实施)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0]14号

失效

2000.11.28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税收检查中发现我省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代扣的税款,应由证券公司缴纳。但考虑我省证券公司的实际困难。研究决定,对个人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从1999年1月1日起征税。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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