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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营字[1994]1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8)国道建设纳税问题的函

09-29 晋地税营字[1994]13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8)国道建设纳税问题的函

晋地税营字[1994]13号

全文有效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人民政府转来(208)国道长治建设指挥部“关于暂缓支付营业税”的电报,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认为你们通过当地政府与指挥部协商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同时,由指挥部代征施工企业营业税是正确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也是防止税率流失的有效措施。但鉴于指挥部现在不愿再代征税款,请你们加强对施工企业征收管理,直接向承建(208)国道的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不再通过(208)国道长治指挥部代征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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