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件,本文自2007.6.29日起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代码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明电[1994]4号
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国税局、地税局晋国税征发[1994]第6号文件所规定的代码分配办法,与晋税征发[1994]第36号文件发生重迭,现补充通知如下: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6”分配给国税局,“7-8”分配给地税局。“9”分配给国税、地税共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第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