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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地字[1994]5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城建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晋地税地字[1994]5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城建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地字[1994]5号

全文有效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你局晋市地税政字[1994]6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城建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省国、地税两局共同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人行、省税务局晋税计发[1993]55号通知规定,省级及省级以下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城建税,应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

  二、晋城市城区国税局将城区保险公司缴纳的城建税转为增值税入库的部分,应填开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更正为城建税,作为县市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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