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晋税明电[1994]28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第2号、中机号645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仍用现行票证征收,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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