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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地税明电字[1998]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制与发售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制与发售的紧急通知

并地税明电字[1998]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税务印刷厂:

       根据目前饮食业定额发票出现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饮食业税收。鉴于此,省地方税务局已下发晋地税征发[1998]15号“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制的通知”,对所印的定额发票必须在符号“¥”后印上同面值的小写金额,以前没有印小写金额的,在发售时用手工加盖。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请各征收单位接通知后,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各单位征管[税政]科,税务印刷厂,现未售出的1元版、5元版饮食业定额发票,一律加盖同面值的小写金额字样,方可出售。字样标准见“票样”,印章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2.严格购票审批,发售程序。对所售发票须将发票种类、数量、号码记入购印证,再次购票须验旧购新,否则不予购票。

      3.非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非管辖用票业户销售发票。一经发现,要对税务机关及用票户双方严肃处理,并将该项税收收入直接划转至用票户所主管税务机关。

      4.对用票户购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购,按月供票,不能单一面额发票大量购买。

      5.密切注视1元版、5元版饮食发票的流向,对购买1元版15元版饮食发票的所辖管户,要不定期抽查,查验用票情况,用票存根[要求用票户保存所购发票存根].

各单位对饮食发票的管理,销售环节要严格把关,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要教育、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全局意识,不能只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多发售饮食业发票多收税,对购票单位和个人购票手续、程序审查不严,大量销售小面额饮食发票,给不法分子造成“以真造假”的空子,造成更大的、新的饮食业税收漏洞。各单位要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树立整体观念,强化管理,尤以强化小面额发票的监督管理。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制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近来发现一些地市在印制饮食业定额发票、娱乐业定额发票时没有印制小写金额。

      为防止用小面值的饮食业定额发票变造大面值饮食业定额发票的违法行为,要求各地规范对"山西省××地区(市)饮食业定额发票"、"山西省××地区(市)娱乐业定额发票"的印制管理,所印的定额发票必须在符号"¥"后印上同面值的小写金额,以前没有印小写金额的,在发售时用手工加盖。

对印刷厂和发票发售机构,要加强督查,严格贯彻执行。

      附:(1)"山西省××地区(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2)"山西省××地区(市)娱乐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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