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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发[1996]51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09-29 市地税发[1996]51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市地税发[1996]51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精神,现将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从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及发票号码。我市新版普通发票联名称中间套印大红色“陕西西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发票联中间套印无色防伪荧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条 形仿宋空心字样,票面颜色为棕色。

      三、今年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是普通发票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交叉使用。但对于一个企业和个人,新、旧版普通发票不能同时使用,即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不能使用旧版发票;使用旧版发票的不能使用新版发票。

      四、凡是套印浅黄色底纹的普通发票,不分统印票(陕西省西安市×××企业统一发票)和自印票(挂企业名称的发票)一律使用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再延期。

      五、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六、为了做好普通发票换版衔接工作,使用旧版自印普通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于今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印普通发票,以免新、旧版普通发票脱节,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之前,各用票企业和个人必须将旧版普通发票的购(印)、用、存及缴销等情况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缴销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合格,方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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