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陕西  >  宝政发[2008]2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发[2008]2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09-29 宝政发[2008]29号 我要评论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发[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我市及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精神,现将《宝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宝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纳税人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城区:一等18元,二等12.6元,三等9元,四等5.4元。

  (二)陈仓区:一等5元,二等3.5元,三等3元,四等2.5元。工矿区一等5元,二等4元。

  (三)凤翔县:

  1、县城: 一等6元,二等5元,三等4元。

  2、建制镇:

  一类:长青镇、柳林镇一等4.6元,二等3元;

  二类:姚家沟镇一等4元,二等2.5元;

  三类:陈村镇、彪角镇一等3.5元,二等2.5元;

  四类:郭店镇、虢王镇、南指挥镇、田家庄镇、横水镇、糜杆桥镇一等3元,二等2.5元。

  (四)岐山县:

  1、县城: 一等6元,二等4.5元,三等3.5元。

  2、建制镇:

  一类:蔡家坡镇一等6元,二等4.5元;

  二类:五丈原镇4.5元;

  三类:蒲村镇、枣林镇、雍川镇、安乐镇、曹家镇、祝家庄镇、青化镇、益店镇3.5元。

  3、工矿区4.5元。

  (五)扶风县:

  1、县城: 一等6元,二等5元。

  2、建制镇:

  一类:绛帐镇一等5元,二等4元;

  二类:法门镇5元;

  三类:召公镇、杏林镇4元;

  四类:天度镇、南阳镇、午井镇、段家镇2.5元。

  (六)眉县:

  1、县城: 一等6元,二等4.5元,三等3.5元。

  2、建制镇:

  一类:常兴镇、汤浴镇一等5.4元,二等3元;

  二类:齐镇、槐芽镇一等4.5元,二等3元;

  三类:马家镇、金渠镇、营头镇、横渠镇一等3元,二等2.5元。

  (七)凤县:

  1、县城: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2.5元。

  2、工矿区2.5元。

  (八)陇县:一等4.5元,二等4元,三等3.5元,四等2.5元。

  (九)千阳县:

  1、县城:一等4.5元,二等3.5元,三等2.5元。

  2、建制镇2.5元。

  3、工矿区2.5元。

  (十)麟游县:县城4元; 建制镇2.5元;工矿区4元。

  (十一)太白县:一等4元;二等3元;三等2.5元。

  三、城区各等级地段四址划分:

  一等地区:分两块

  (1)陇海铁路以南,渭河以北,金陵河以西,宝成铁路以东;

  (2)渭河以南,310国道以北,教育西路以西,清姜河以东。

  二等地区:分六块

  (1)引渭渠以南,陇海铁路以北,金陵河以西,陇海铁路与引渭渠交汇处以东;

  (2)渭河以南,秦岭北麓坡角线以北,清姜河以西,塔梢河以东;

  (3)310国道以南,宝桥厂(含宝桥厂)以北,秦岭北麓坡角线以西,清姜河以东;

  (4)渭河以南,秦岭北麓坡角线以北,教育西路以东,高新十四路以西;

  (5)陇海铁路以南,渭河以北,金陵河以东,千河以西;

  (6)千河西岸高新产业园。

  三等地区:分六块

  (1)北环路与宝平路交口以南,引渭渠以北,陵塬坡角线以东,金陵河以西;

  (2)引渭渠以南,陇海铁路以北,金陵河以东,蟠龙大桥以西;

  (3)北坡坡角线以南,渭河以北,引渭渠退水渠、宝鸡工程机械厂(含宝鸡工程机械厂)以东,宝成铁路以西;

  (4)渭河以南,秦岭北麓坡角线以北,宝天高速立交桥以东,塔梢河以西;

  (5)高新东区三期;

  (6)引渭渠以南,渭河以北,千河以东,西秦村以西。

  四等地区:

  除以上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四、陈仓区及各县具体等级地段四址划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执行。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纳税期限为季度末后十日内。

  本方案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分等及单位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