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预缴电力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7]29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鉴于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县(区)供电企业核算方式的调整,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售电收入的增值税预征环节由各市供电局调整为县(区)电力局(公司)。其中净电费按3%的预征率、价外费用按17%的税率由县(区)电力局(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另外,各市供电局(公司)对从趸售县区实现的售电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其净电费按3%的预征率、价外费用按17%的税率分别向收入实现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有关增值税的其他管理问题,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