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7]11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印花税纳税人要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按要求内容逐月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登记。
2、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依照《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相关内容,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
3、4月底前,按照《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第四条规定,对本局印花税纳税人凭证登记和税款征缴情况进行认定,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和实行汇总缴纳纳税人,并对核定征收和汇总缴纳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5月份后进行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鉴定时,确定印花税征收方式并进行备案登记。
4、考虑我市纳税人和行业经营实际,依照《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所有应税业务均暂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比例上限执行,核定比例的调整工作由市局统一视纳税人税款征缴情况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5、印花税基础资料库相关内容,市局将在认真研究后另行明确。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一个全新的工作,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暂行办法》的实行情况,作为各局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