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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2015]12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矿区划定为征税工矿区的通知

09-29 陕财税[2015]12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矿区划定为征税工矿区的通知

陕财税[2015]1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12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采矿区划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工矿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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