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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更好地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的要求,现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范围

  生产型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应先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分类为一类的正式申报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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