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陕西  >  陕财税[1999]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1999]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09-29 陕财税[1999]9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1999]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