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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函[2002]2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有关创业中心孵化器机构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陕政函[2002]239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有关创业中心孵化器机构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02]239号

全文有效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创业中心孵化器机构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陕财字[2002]52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同意免征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2002年至2005年应缴房产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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