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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2002]116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发[2002]116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2]116号

全文有效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减征权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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