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三户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格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1]2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 对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省局于8-9月对全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年审,并结合地市局意见,决定对没有地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的或在发票印制中出过差错的发票印制企业取消其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资格,地市局尽快清理、收缴发票防伪品和发票监制章 ,收回《发票准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