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001]69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咸阳市天然气公司管输费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咸阳市天然气公司管输费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陕国税函[2001]6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12日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咸阳市天然气公司管输费支出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咸国税发[2001]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咸阳市天然气公司向用户销售天然气并收取管道运输费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无论该企业如何核算,如何开票,对其向用户收取的价款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其销售天然气所支出的管道运输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但鉴于该公司在1999年度销售天然气时,管输费收入已按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了营业税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市天然气公司收取管输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该公司1999年度销售天然气所支出的管道运输进项税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从当年度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转出处理。
此复。
抄送:省局王局长、法规处、稽查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