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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11-27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在对纳税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由于我省没有明确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给征纳税双方带来不便。为此,我局在深入调研、参考外省做法的基础上,依据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了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公告主要明确了我省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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