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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公告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03-04
二十六、工业烟气、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自产的副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七、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自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八、风电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利用风力自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电力上网批复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九、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出具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出具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七)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一、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自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二、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饲料级混合油应出具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技术要求的报告。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三、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四、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五、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自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六、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七、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蔗渣为原料自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八、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自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九、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一、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二、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三、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自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四、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五、黄金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政策内容: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销售含伴生金货物给关联方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标明所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销售含伴生金货物给非关联方的,提供交易双方共同认可并能证明其所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含化验报告)。
(三)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应提供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六、自产自销铂金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政策内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七、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政策内容: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残疾人证》。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八、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政策内容: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修理单位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九、飞机维修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政策内容: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飞机维修劳务合同(属于飞机维修分包业务的,还应提供分包合同)。
(三)飞机维修许可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政策内容: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相关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一、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转让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政策内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金融机构被撤销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二、供热企业居民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政策内容: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三、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97号)
政策内容: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
农五系列飞机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四、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政策内容: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五、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六、钻石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政策内容: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企业注册登记为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有关证明。
(三)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自产毛坯钻石的相关证明。
(四)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加工的成品钻石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政策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证明。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相关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八、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边销茶生产、经销企业名单。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九、进口图书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图书进口报关单。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六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政策内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2012年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经公告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主要对《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事项的具体政策依据、主要政策内容、报批或备案的申报资料和审批或备案的税务机关进行了逐项明确。
三、本公告的实施时间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是与《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和方便税企双方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的具体行为,本公告施行时间应与《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同,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