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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函[2002]21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函[2002]214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214号

全文有效

2002-08-2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9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农税〔1998〕028号)第四条中,对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却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新条例执行的规定即日起停止执行,以前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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