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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函[2009]3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石材采掘、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09-29 陕国税函[2009]3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石材采掘、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9]3号

2009-1-4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陕西省石材采掘、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陕西省石材采掘、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

        第一部分    石材采掘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一、石材采掘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现状

        (一)行业相关政策

        石材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它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后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非金属矿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994〕第150号令)及《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规定,开采企业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向国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通过设立石材计量站查验开采体积实施对石材开采环节的管理。

        (二)石材采掘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石材开采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以矿山开挖采掘方式,将山体土层与矿石分离,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开凿出1立方米以上的整体石材,这种整体石材俗称石材荒料。石材采掘企业可以将石材荒料直接销售,主要销售给石材加工厂作为板材加工的原材料;对于采掘、加工一条龙的企业则直接作为原料投入板材加工。

        (三)我省石材采掘企业现状

        陕南地区横跨秦岭,蕴藏商品石材的岩浆岩及变质岩分布面积分别约7300和6000平方公里。石材种类主要有:大理石、花岗石和板石。石材采掘业主要生产设备为柴油发电机、空压机、锋钻机、挖掘机、铲车、起吊三角支架、钢索、钢锭等。目前已建成投产采矿场110余家,年产石材荒料20多万立方米,实现年产值10亿多元。

        二、石材采掘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主要问题及难点

        (一)采掘户隐秘性强,税收管理难度大。石材采掘按规定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但目前普遍存在采矿许可证由多个承包人共同使用现象。经营方式多采取承包人定期向具有采矿许可证的出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承包人自负盈亏从事开采经营。因开采承包人一般不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且隐秘性强,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二)掌握石材采掘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难。由于从事石材采掘行业绝大多数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建立账簿或虽设立账簿,但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对石材采掘企业的征收管理主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查帐征收两种方式。同时石材采掘受矿区位置、采掘地形、矿石埋藏的深浅及采掘难度等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真实的销售收入及成本,偷税问题比较严重。

        三、石材矿采掘业增值税分析

税收分析应本着实用高效的原则,针对石材采掘企业的特点应选取以下方面作为纳税评估突破口:一是根据采掘环节矿石的品种、地理位置进行一般分析;二是根据国土矿产资源部门对石材采掘企业征收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分析;三是根据石材采掘企业支付的工人定额工资情况进行分析。

        四、评估方法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陕国税发〔2006〕209号)中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方法,结合该行业特点,对从事石材采掘行业的疑点纳税人,可采用以下评估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一)特定分析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期初库存荒料体积+评估期采掘荒料体积-评估期期末库存荒料体积)×评估期荒料平均单价

   评估期采掘荒料体积=评估期石材计量站查验登记体积×(1+20%)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申报应税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2.评估参数

   主要依据纳税人经过石材计量站查验登记的体积方量,因石材计量站查验登记的是正规材体积,石材计量站允许运输车辆实际体积高出登记体积20%,因此在评估测算时按上浮折算率20%测算采掘生产量,计算纳税人评估期销售额。该折算率在不同地区应有所不同。

        3.评估方法

通过测算评估期采掘荒料体积,结合纳税人期初、期末荒料库存量及当期平均单价等信息测算评估期销售额,并与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对比,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

        4.分析提示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运用该指标进行纳税评估时,必须通过矿产管理部门和其它关联企业查实被评估企业荒料运输量,通过石材计量站查验登记体积是评估测算分析数据的直接来源。

        (2)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纳税评估分析过程中,必须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充分考虑不同矿区、不同矿点、采掘技术及荒料成材率等因素,确定问题值。若问题值大于0,有可能存在销售荒料时,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问题;否则有可能存在以他人名义从矿产部门购票通过计量站登记,或外购他人石材荒料后销售问题,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二)工资(工时)耗用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期初库存荒料体积+评估期采掘荒料体积-评估期期末库存荒料体积)×评估期荒料平均单价

   评估期采掘荒料体积=评估期支付工人工资总额÷每立方荒料采掘工人工资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申报应税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2.评估参数

参数指标

每立方米

采掘

人工费(元)

浮动

区间

荒料销售

单价(元)

雷辟石

550

-10%~10%

1100~1200

菊花青、西乡黑、秦光绿

660

-10%~10%

900~1000

米花石

880

-10%~10%

1500~1600

   注:因不同材质,采掘人工费高低不同,其对应的石材荒料的销售单价也不同。

   3.评估方法

   由于石材荒料采掘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纳税评估时可以根据企业发放工人工资情况,利用生产每立方荒料工资额标准,结合评估期期初、期末库存荒料体积,测算出评估期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税销售额进行比对,查找可能存在问题。

   4.分析提示

   该方法适用于能够准确提供采掘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企业。通过测算,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小于评估期测算销售额,可能存在销售荒料,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问题,但也可能是企业生产损耗过大,因此,必须实地调查求证。

     第二部分石材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一、石材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现状

   (一)我省石材加工企业基本状况

   石材加工业属非金属矿初加工型产业,在我省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该产业在我省已形成一定规模,汉中、安康等地石材在全国已有一定知名度。我省石材加工业主要生产“大花绿”、“西乡黑”、“菊花青”、“雪花白”等多种板材,已建石材加工企业近210余家,年产板材500多万平方米,实现产值5亿多元。石材加工工艺较为简单,主要设备是切割大锯和磨机。

   (二)石材加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石材加工的主要生产流程是:

   采掘石材荒料(或购进荒料)→大锯切割(切割车间)→形成毛板→毛板磨光(磨机车间)→形成光板(成品板)→板材销售

    二、石材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石材加工企业经营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自建厂生产销售;二是承包他人的石材厂或租用他人场地、电力、机械设备进行加工销售。大部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难度大。

   (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现象较为普遍。因板材销售的对象大多为建筑装饰行业,企业销售石材不据实开具发票,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纳税人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偷税问题比较严重。

   三、石材加工企业增值税收入分析

   加强部门沟通,确定分析指标。全面了解石材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与税收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规律,与电力、矿产管理、石材工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积极联系获取数据,全面摸底、典型调查,确定适合该行业的生产指标和费用参数。

   四、评估方法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陕国税发〔2006〕209号)中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结合行业特点,对石材加工企业的疑点纳税人,可采用以下评估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石材加工业生产费用指标控制范围表

费用

 

板材类型

(每平方米)

耗电量(度)

人工费(元)

销售单价(元)

产成品损耗率%

雷辟石

9~10

8~10

80~95

25

菊花青、西乡黑、秦光绿等

12~15

9~11

55~80

30

米花石

24~30

18~22

160~190

20

 

  注: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石材加工业生产费用指标当年控制范围。

   (一)能耗测算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期初库存成品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期末库存成品数量(面积)

   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生产耗电量÷评估期单位成品耗电定额

   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平均单价(1-产成品损耗率)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销售额-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2.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期企业单位成品耗电定额指标及评估期生产耗电量,结合评估期期初、期末库存成品数量,测算出评估期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对比查找存在问题。若测算的评估期销售额大于实际申报销售额,企业有可能存在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问题;否则可能存在外购他人板材销售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3.分析提示

   不同的品种石材荒料的板材成材率、生产损耗率均不一致,但相同品种的荒料生产加工环节单位耗电量基本相同。运用该方法评估时,应加强同电力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企业用电情况。

   (二)工资(工时)耗用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期初库存成品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期末库存成品数量(面积)

   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支付生产工人工资总额÷评估期单位产成品定额人工费


   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平均单价(1-产成品损耗率)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销售额-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2.评估方法

   根据企业生产一线工人工资支出情况,测算出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结合评估期期初、期末库存成品数量,测算出评估期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对比查找存在问题。若测算的评估期销售额大于实际申报销售额,企业有可能存在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问题;否则可能存在外购他人板材销售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3.分析提示

   该方法仅适用于采取计件发放工资的石材加工企业。评估时必须查实生产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必要时实地了解生产工人实际工资水平。


   (三)投入产出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期初库存成品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期末库存成品数量(面积)

   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荒料投入数量(立方米)/评估期单位成品定额×(1-生产损耗率)

   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平均单价×(1-产成品损耗率)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销售额-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2.参数指标

   石材荒料加工成板材的成材定额参数控制范围

每立方米

 

参数指标

雷辟石

菊花青、西乡黑、秦光绿

米花石

生产损耗率%

生产板材

(平方米)

30

28

30

8

   注: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石材荒料加工成板材的成品定额参数当年控制范围。

   3.评估方法

   通过测算出评估期荒料投入数量,依据评估期单位成品定额,计算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结合评估期期初、期末库存成品数量及评估期成品平均单价,测算出评估期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对比查找存在问题。若测算的评估期销售额大于实际申报销售额,企业有可能存在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问题;否则可能存在外购他人板材销售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4.分析提示

   运用方法进行纳税评估时,对采掘荒料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的企业,必须通过矿产管理部门和其它关联企业查实被评估企业荒料运输量,计算出其荒料采掘量,方可使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评估。

   上述几种方法,应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必须深入调查采掘企业或加工企业,对库存实物数量进行确认核实,从中查找线索。同时,注意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取得第三方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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