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9月5日发布;2011年9月5日实施)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7]35号
全文失效
2007.04.0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国税办函[2007]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4月2日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按此规定,4月2日24点前均为纳税申报期限。鉴于一些纳税人可能在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优化纳税服务,给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提供方便,请各市、杨凌地税局通知全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善始善终地做好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和接待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提醒和督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