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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发[1994]23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的纳税地点规定的通知

09-29 市地税发[1994]23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的纳税地点规定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4]23号

全文有效

       近来各基层征收机关询问有关保险业纳税地点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保险机构的纳税地点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单位,在其核算单位所在地纳税,其中‘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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