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缺)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财税〔2012〕4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
暂缺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条,“有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指按10%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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