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9〕113号
全文有效
2009.06.16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按照《规程》的要求,妥善安排并组织实施清算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局要加大自查力度,认真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08]180号)要求,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抓紧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已经引入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对中介机构清算鉴证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各市局要做好清算结果的复核认定工作,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及时征收或退还税款,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各地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财行税处 联系人:郭洪 电话029-8763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