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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发[1997]122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批复

09-29 市国税发[1997]122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批复

市国税发[1997]122号

全文有效

1997.4.9

周至县国税局:

        你局周国税发[1997]36号《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请示》收悉,经调查,我们认为蛋白粉实际是玉米生产淀粉后的废渣。企业为提高利用率,收其烘干粉碎再行销货,用作禽、畜饲料。

        因此,同意蛋白粉按饲料适用税率征税。其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

        如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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