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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发[1998]249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纳税人纳税地点的通知

09-29 市地税发[1998]249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纳税人纳税地点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249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促进综合开发区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经1998年9月9日西安市地税局、西安市财政局专题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对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重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内所有纳税企业(除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地方税收统一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实施征收管理。

      二、凡目前辖有调整范围内纳税单位的各分局(除涉外分局)应立即着手准备管户的移交工作,认真统计移交户的欠税情况,清理发票及发票购领折等证件,于1999年1月10日前将移交户名单、税务登记表、欠税统计表、缓缴税款统计表移交给地税一分局,并通知移交户1999年1月1日-10日到地税一分局申报纳税;1999年1月15日前将移交户的所有资料移交给地税一分局。

      三、各分局应立即统计移交户1998年的税款征收情况,上报市局计财处,以便市局安排调整1999年税收计划。

      四、各分局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纳税人产生误解,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在移交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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