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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清办[1998]33号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09-29 陕清办[1998]33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清办[1998]3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理甄别的时间点为1997年各级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数。

  二、与主办单位没有投资、借贷关系,经济性质纯属个体、私营的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先行清理甄别,并在上报“资产清查快报”时单独汇总上报。

其他“挂靠”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可与产权界定工作同步进行。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经贸委要将产权界定后判定为非集体性质“挂靠”企业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副本集中造册,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和地税部门,以限期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四、在有关清理甄别工作完成后,请于8月10日前将《“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及“清理甄别工作报告”上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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