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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363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96号
失效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两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深圳市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市保险企业营销员从事保险推销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营销员收入按月计征税款时,允许其月营销收入在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再按其余额扣除40%的营销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1-40%)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将所扣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