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和2002年12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本文中关于地产地销等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46号
失效
1998年4月21日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19号)的精神,废止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199号)第五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