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7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的管理部门:我局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市局税务检查管理处(以下简称检查处)审核、发放和管理,各分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市局做好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请各分局在4月30日前将负责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上报市局检查处。
二、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根据粤地税发[1998]58号文第一条 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各单位在编、在册的干部。
对职工、助征员、勤杂人员、代征员等所持的检查证一律收缴,统一核销。
三、原已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所有人员一律填写《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附件一)。对按新规定不应发给税务检查证人员原已办理的检查证,各分局必须按登记册名单进行清理回收,上缴市局检查处办理注销,并填写《税务检查证注销登记表》(附件二)。以上两表请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检查处。
四、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用公务凭证,各分局一定要遵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附件:
一、《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略)
二、《税务检查证注销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