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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55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551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51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排水实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88号)收悉。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自来水使用量向用户加收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属于“代收款项”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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