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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255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6]25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和2002年12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本文中关于地产地销的规定也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55号

已被修订

1996年5月17日

各分局:

  针对实施征管改革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税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市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流转税征收的总原则是“属地征收”。故1996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处理。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

  三、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厂)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前开业的,因涉及“地产地销”政策,对企业利益影响较大,问题比较敏感,暂维持现有征管格局。对矛盾比较突出的,由市局协调处理,逐户下达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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