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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22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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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2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30日

各征收分局:

  我局自1996年1月起实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税务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我局的税收征管信息处理系统也在按新的业务规程逐步完善。根据我局《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深国税发[1996]120号)的要求,为促进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严格接受税务违章处理,进一步加强发票购领的管理,计算机征管系统将对有下列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监控,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锁定,暂停供应发票。纳税人完税后方予解锁,恢复供应。

  一、  营业中的纳税人连续二个月未申报纳税的;  

  二、  已申报开具税票,但逾期未缴纳税款的;

  三、逾期未接受违章处罚或税务处理的。

  若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未申报纳税又需购买发票的,需经分局领导批准,由分局计算机管理输入批准书,方可购买发票。

  每月由计算机管理科打印未申报纳税户清单,交核税科催报。

      本通知自1996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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