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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21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6]21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1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23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函[199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印章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具发票使用印章问题,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改。

  二、今后纳税人无须按粤国税发[1995]407号通知要求的规格刻制发票专用章,原已刻制的,可继续使用。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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