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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5]52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5]52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其它[2008]1号),此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520号

失效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注 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注: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六、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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