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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46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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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6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17日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67号通知指示,1996年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将进行更改,现将更改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票头部分,取消省、市、自治区字样。即原票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将原“税务总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监制章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均不变。

  三、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将原左上角的10位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将地市级地区代码更改为省级地区代码,即按“××00”表示,例如:广东省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均为“4400”。原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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