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5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10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印制质量有问题或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分局必须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作废或销毁,要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防止销毁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事件的发生。各分局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毁的情况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总局和省局。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