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6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7月27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共贯彻执行。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
一、我局查处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市局发票处负责。发票处要根据总局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将《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印发各分局。各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规定,抓好落实。
二、对一类案件的查处工作,统一由稽查分局负责。对二类案件实行“谁发现谁查处”办法,即稽查分局发现的由稽查分局查,征收分局发现的由征收分局查。对三类案件的查处工作,由归口分局负责。
三、涉及有税务人员参与的案件,有关单位须及时向市局监察室报告,并由监察室组织力量,予以查处。
四、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