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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18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行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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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行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5]18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6月12日

  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税款用途的请示》已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74号〕精神,对煤气企业暂免征的零售环节增值税税款,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完税后的减免税款同意转作企业发展基金。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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