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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17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17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7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6月5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保管工作的安全防范意识,从制度上、措施上进一步落实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各分局要将落实《通知》的情况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报告总局和省局。

  二、加强专用发票的安全运输工作。各分局的发票科应配置专用的发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全封闭铁皮车,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应有专人押运发票,途中不能停留办其他事,从而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三、严格发票的保管措施。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各分局都应按有关制度进行保管。做到专人负责、专库存放、符合安全保管措施。特别是对专用发票的库房,要严格按《办法》的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近期,各分局应对发票库房或发售网点检查验收一次,凡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补正,完善安全保管设施。

  四、严格发票的运输、保管、发售制度。各分局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在发票运作的每个环节实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发票的领购、运输、保管和发售,应由本系统税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能聘用临工。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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