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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联发[1995]3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09-29 深税联发[1995]3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3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27日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1994]75号)执行两个月以来,由于改变了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性质,给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带来了较多问题,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各分局反映的意见,经两局领导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5日起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今后填开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一律不准抵扣税款。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用途、使用范围、供应办法仍按深税发[1994]559号、深税联发[1994]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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