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2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23日
各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深圳征收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既有出口又有内销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内销货物和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后,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58号文第四点的规定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分局批准企业采用此办法计算进项税额应报市局备案。
二、企业外购项目中的动力、低值易耗品和物耗仍按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22号文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内销货物和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企业,其国内购进料件的进项税额仍按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22号文的规定计算。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